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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占明诉王素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郭庆  发布时间:2011-06-10 09:37:02 打印 字号: | |
  【问题提示】

  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否有效及原告要求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按照每天500.00元赔偿其租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要点提示】

  租赁协议是否有效及承租人是否应返还租赁的房屋,应根据《合同法》结合客观事实进行认定。

【案件索引】

  一审: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09)双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2009年11月15日)

【案情】

  原告:邢占明。

  被告:王素香。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的位于双台子区育红路54#楼2-102室房屋以年租金4000.00元租给被告,期限一年,至2009年11月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腾房,被告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腾出房屋。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房,并按照每天500.00元赔偿损失,至房屋交付之日止。

【审判】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了房屋租赁期限,现租赁期限已经到期。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天500.00元赔偿其租房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素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原告邢占明的房屋内迁出,将房屋交付原告,并从2009年11月2日起按年租金4000.00元给付原告房租金,至迁出交付之日止。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邢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双务、有偿、若成性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有效。

  二、原告要求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按照每天500.00元赔偿其租房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之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了房屋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已经到期。承租人应依法履行返还租赁的房屋的义务。故,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每天500.00元赔偿其租房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对此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重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来源: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