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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法官判决来了!
  发布时间:2022-05-06 13:24:35 打印 字号: | |

张某驾车时因忽视交通安全,当场撞死过横道行人。最终,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承担70%赔偿责任。

2021年3月14日晚8时许,张某驾车行至东风街东高岗西300米处,与过横道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张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1年4月14日,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而后,刘某某的妻子贾某、刘某某的儿子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张某所驾车的车主丁某及该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肇事车辆虽登记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丁某名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意见,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刘某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1110.0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盘锦日报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孙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