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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弹弓射弹珠砸车玻璃盗窃 砸碎十辆轿车玻璃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2-08-30 15:45:09 打印 字号: | |

凌晨时分,赵某伙同王某用弹弓射弹珠,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玻璃砸碎,然后盗窃车内财物。在短短几天时间内,赵某和王某作案10起。最终,赵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男孩赵某,出生于2000年,家住盘山县农村。2021年4月20日凌晨,囊中羞涩的赵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来到兴隆台区某小区西门附近,见南侧路段停放着一辆豪华轿车,然后用弹弓射弹珠将车玻璃砸碎。让赵某和王某没想到的是,车内没有任何财物。两天后的凌晨,赵某又伙同王某先后来到双台子区和兴隆台区,用弹弓射弹珠将停放在路边的四辆轿车玻璃砸碎,然后盗走其中一辆车内的粉色斜挎包一个、黑白相间钱包一个,另三辆车内没有财物。而后,赵某和王某在短短三天时间内,采取同种手段先后砸碎五辆轿车玻璃,盗走人民大会堂香烟(软)三盒、芙蓉王香烟两盒、细支人民大会堂香烟一盒、中华香烟2条6盒、烟灰缸一个。2021年5月7日,赵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且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多次盗窃,其中部分盗窃未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使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属于偶然性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应给予从轻、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弹弓一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责任编辑:孙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