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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网友借走四万五不还 女网友讨回本金和利息
作者: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3-01-29 09:19:20 打印 字号: | |

男网友白某,以各种理由从女网友王某处借款4.5万元,并承诺如不能在规定日期内偿还,给付王某利息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还款的白某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白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5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

男子白某,家住锦州北镇;女子王某,家住双台子区,是一名个体户。2021年10月的一天,两人通过网络相识,而后成为无话不说的好友。一周后,巧舌如簧的白某,声称资金周转不开,恳请王某帮忙。话音刚落,陷于“爱河”的王某,回复信息给对方,表示同意借款。随后,白某凭着一张三寸不烂之舌,多次以各种理由向王某借款,均成功。2021年11月2日,白某给王某出具一张写有借款4.5万元的借条,并承诺于2022年1月30日前归还。如2022年1月30日前不还,白某给付王某利息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见白某仍没有还款,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白某偿还欠款4.5万元、利息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白某向原告借款,原告实际支付了借款,被告也向原告出具借条,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原告要求偿还全部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白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利息5000元,并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在法院送达应诉材料以及举证通知书期限届满后,未对原告所述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5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白某负担。原告预交的1050元,应予退还。

 

来源: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责任编辑:孙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