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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干坏事”,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10-26 18:27:46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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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中午,7岁的小明在小区玩耍。这时张三路过,看到小明旁边摆放着与自己素来不合的李四所种的花,突发恶意。张三指着李四的花对孩子说:“你要是能把这株花拔下来,我就奖励你10块钱!”小明并没有多想,用力将花连根拔起。事后,李四要求小明的父母赔偿100元,而小明的父母认为应由教唆人张三赔偿。那么,张三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分析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张三教唆7岁的小明将李四种养的花拔出,导致李四财产受到损失,张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

第一款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孙硕辰